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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说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阅读次数:3735
关于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说明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毕业前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发放的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位学生须妥善保管。
二、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办理《报到证》,转移学籍档案手续的凭证之一。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无效。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学院两份。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约,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违约,按双方约定执行。
三、就业协议书发放后,学生可否要求补发?
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在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时,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维护《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学校为每个毕业生发放编号协议书,一人一号(一式四份)。无论学校有无盖章,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视为协议成立。协议书一旦发放,原则上不再办理协议书遗失补发、违约重发协议书等。
四、就业协议书签订时能不能先由学院就业部门盖章?
毕业生应按签订协议的有关程序(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学院招生就业出盖章)办理,若在签订协议时遇特殊情况,则需要学生出具用人单位接收函(可用传真件)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可在协议书上盖章。单位盖章后,寄回两份到学院招生就业处
五、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可以吗?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如果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则无法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落实好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签了就业协议后,又考上专升本或公务员,怎么办?
(1)与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专升本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送至学院招生就业处,经审核同意后不作违约处理。
七、协议书填写说明:
1、封面:编号按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供的编号填写;用人单位确定后可由毕业生填写,用人单位要写全称;学校名称填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正表:毕业生情况由毕业生如实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人事关系办理由用人单位填写,其中人事关系办理是指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此处的单位名称不一定是就业单位,填写前参考学院就业信息网-就业政策-毕业生档案转移说明
3、备注栏:如果已与用人单位就见习期时间、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达成共识的也可在此栏注明。
4、三方意见:“应聘意见”一般可填:愿意到贵单位就业,并签上姓名和日期;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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