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阅读次数:5012案例1
2004年10月,某市国家行机关招聘工作人员和工人,包括综合计划处副处长2名,干部5明,财务处副处长2名,小车班司机3名等,经过严格考核录用了上述各类人员,办理必要手续。
问:该12名人员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案例2
某中外合资针织有限公司招用40名女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未婚女工在2年内不得结婚,否则予以辞退,并赔偿损失,工作期间内生病伤有职工自行负责 ,职工应按照公司生产要求服从加班加点的指令等,由于工作是指定的过高,绝大多数女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量,一年后人仍拿不到全薪,加班加点更是频繁,平均一天加班4天,每次4小时左右,后一名女工写信向当地电视台反映。有关情况被新闻媒体披露。
问:该聘用合同中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案例3
某市化工厂招收一批临时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月工资为480元,签订合同时,有人表示异议,他们指出目前省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化工厂有关人员指出,工厂一年还为工人担供2套工作服以及期货劳动保护用品,另外上夜班还有夜班补贴,加班还有加班费,固此,每月工资实际已经超过600元,再说近年来企业效益不好,如果工人实在不愿意,那只好重新招聘工人了,许多工人认为现在哪儿也不好赚钱,化工厂能每月按时发工资,已相当不错了。便与化工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人们得知周围几家工厂招聘工人的月工资最低的也是500元,岳洪辉回去向共同签订合同的临时工说明情况后,大家向厂里要求将每月工资该为500元,厂里答复说,双方已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就应该严格履行。不能再提无理要求,否则厂里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3月12日岳洪辉等人向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问:1)厂有关“工资”的解释是否正确?
2)此事应如何处理?
案例4
由于产品质量可靠,振东电器厂生产的触电保安器供不应求。为了满足市场需要,厂里决定采取加班的办法采取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出更多的产品。2004年6月,该厂正式实行加班制度,规定凡愿意加班的职工可以报名,每天晚上7点至十点加班3小时,每小时工厂支付高于日常工资一倍的报酬,——5钱,每晚15元,1个月就有300多元,再加上工资每月能拿700多元,由于全厂职工均报名参加,振东电器厂短时期内生产了大量的触电保安器,赚了不少钱,职工的加班费也按时照发,可惜好景不长,2004年11月,触电保安器市场被疲软;大量产品积压。厂里决定停止加班,而10月,11月的加班费减半每晚7.5元,广大职工纷纷表示不满,要求如数发放,厂里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加以拒绝,职工们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里支付加班费。
问:1)振东电器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案例5
个体户王海兴夫妇开办了一家小参馆。2005年3月,王海兴雇用农村姑娘候庆妮做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候庆妮在王海兴家吃饭,每月工资500元,合同期长达一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必须支付对方1200元的违约金,候上班后发现,自己不仅要端茶送水,洗盘刷碗,还要买菜等做很多事。一天10个小时下来,十分劳累,但考虑到家里的确太穷,还指望她争钱,便咬牙坚持了下来,3月底候庆妮要求王海兴发给她当月的工资,王海兴以手头紧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候庆妮等些日子,4月底,当候再次要求王海兴发给她当月工资的时候。王回答说:合同中仅规定每月500元,没规定什么时候发,应当是合同到期时一起支付。候不同意,表示若王不同意给钱,她就走人,王海兴则说走人可以,但必须给他1200元的违约金。将候2个月的工资扣除后还欠200元,候只好忍气吞省,接着做服务员。王夫妇见状还经常打骂她,同年5月,候经人指点,向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求援,要求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支付工资。王海兴则要求候支付违约金。
问:1)候庆妮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王海兴是否有权索要违约金?
案例6
2005年1月,某市日化工厂一起雇用50名工人,对其生产的香皂进行包装,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有效期为2年;从2005年1月到2007年12月,月工资500元,同年6月,厂里采纳了技术科的建议,决定购买香皂包装机械,实行自动化,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益。从厂长远看还节约资金,同年11月25日,香皂包装机械运到日化二厂并开始安装调试。厂里书面通知50名雇工,不久香皂包装机就要投入使用,希望他们能够及时联系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履行1年,2006年1月全部雇工应离开化工厂,厂里表示歉意,愿意再给每人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接到通知后,这50名工人当中即有人反对,认为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厂里多次派人与这批工人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99年1月,日化二厂宣布劳动合同解除,没位工人多发一个月工资500元,同时每人再发50元过年,牛大发等十几名工人由于未联系到工作要求继续留在厂里工作,遭到拒绝,他们就向法院上诉,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问:1)日化工厂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厂里为解除合同做了哪些工作?
2)牛大发等工人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高中毕业生周某,2005年毕业后分到某某机械厂,双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属合同制工人,职务为技术科的技术员。2006年初,周某无视劳动纪律,多次任意违反制度,虽然领导多次教育,仍我行我素,2006年6月, 厂长通知周某下车间劳动,等今后对违纪行为有正确认识后再从事技术员工作。周某当即表示:若要调出技术科解除劳动合同。厂长表示:你属我厂职工,就得听从 组织安排,合同不能随你任意解除,如不服从调动,就别到厂上班。第二天起,周某停工在外,多次到厂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均遭厂方拒绝。2007年初,厂方以周某连续旷工7个月为由,给与除名。周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厂方赔偿停工损失。
本案法律问题:
1. 周某与机械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 机械厂能否单方决定调周某到车间劳动?
3. 周某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4. 对周某除名,是否合法?
二.[案情简介]
2005年6月,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建筑的永辉大厦的基础工程转包给乙建筑工程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甲在工程总造价中抽回20%作管理费,工程工伤事故由乙自理,甲不负任何责任。乙包下工程后,雇用了丙作为爆破手。8月,丙因疏忽大意,被炸成重伤,送医院用去了医疗费用1万元。9月,丙转院治疗,甲乙提出再付给5千元了事,之后一切费用概由丙自己承担,丙及亲属签名同意。转院后不久,丙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丙的亲属为此又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事后,甲乙对死者后事不闻不问,丙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承担转院后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共2万5千元。按国8千8家职工因工伤亡补助金8千元。
本案法律问题:
1. 丙应否承担因疏忽大意的部分过错责任?
2. 转院时签名写下的字据能否免除甲.乙的赔偿责任?
3. 甲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三[案情简介]
2001年, 某市中外合资企业(简称甲)招工,一高职毕业生(简称乙)应招,双方签定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乙刻苦攻读,参加了托福考试,并取得了效 好的成绩,是时,乙接到国外亲戚来信,愿担保其赴美国留学,于是,乙按美国入学要求办理了手续,但对美方大学能否录取心中无数,因而在甲处仍积极工作,起 着骨干作用。甲生产经营日益兴盛,因发展生产需要,特送乙 到德国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半年有余。回到甲处不久,乙就受到美国大学录取通知书,乙 十分兴奋,即通过企业工会向甲提出辞职申请,甲拒绝,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法律问题:
1. 乙申请辞职,甲不允,有无法律根据?
2. 乙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甲作损失赔偿?
四[案例简介]
2003年6月,一高职毕业生赵某与某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3月,试用期工资每月700元,之后每月定1500元。合同生效时间是2005年8月15日,若一方违约,处一参仟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与另方。赵某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的工作积极,因业务内行,工作成效突出,颇受公司重用。到2005年10月,休了国假后,因同学另介绍有单位,工资和工作环境条件较此为优,即向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认为,已将赵某的工作环境设置好了的,如工作室.微机等设施,工作项目等已经固定了也,别无他人可以胜任。赵某坚持,公司则提出,实在要走人,则依照合同要求赵某支付三千元违约金和赔偿公司损失若干,双方争执不下,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法律问题: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规定
2. “试用期”的法律含义。
五.[案例简介]
2005年7月,沿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在内地来招20名高职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应届毕业生,经介绍,该企业产品行销国际市场,字试用期内工资达每月一千元,工作条件是现代化的,外方管理也是超级的,企业效益好,很有前途,同学们纷纷争取。该企业在某高职学院选中学生后,即与毕业 生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规定每生交纳保证金两千元人民币。这是想签合同的学生就犯愁了,因为中专学习期间的花费已经给家庭带来了困难,而自己有身无半 文,交两千元保证金太困难了,但又不愿意放弃这一就业良机。这时用人单位安抚说:这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会退还给你们。因为你们来我企业,我们要将那么安置 在重要的位上,要 将大量的国外先进设备等物资交与你们使用.保管.怕有丢失,为了使你们增强责任心,不得不这样。于是毕业生八方筹措资金,加纳该费。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本案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风险金”.“抵押金”合法与否?